阳泉市政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机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档案的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档案在选人用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机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道正派、依规办事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工作作风,确保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真实准确,为选好干部、配好班子提供依据。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规范和安全。
第二章 档案的审核和使用
第四条 档案的审核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审核内容是否真实、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
第五条 建立完善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将档案审核提前至动议环节。
在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动时,对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填写《干部基本信息审核确认表》。凡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要立即核查,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程序。
第六条 建立新招录人员档案审核制度,在决定录用前,要对其档案进行审核,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需要说明存在问题和政策依据的,同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认定表》。
第七条 建立档案日常审核制度,要严格审核接收、转出、借出归还的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办公室在办理干部工资、任免、考核等手续时,要依据组织认定结论核准干部信息,及时更新信息数据、确保干部信息使用的准确性。要依据组织认定结论认真核对干部的公示信息,发现有疑义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不得公示。认真核对干部本人向组织提供的信息,如组织认定结果与干部本人意见不一致,应以组织认定结论为准。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九条 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规范制作档案材料,确保归档材料规范完整、信息真实准确。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210mm)。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和用途分以下十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主要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培训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反映学术水平的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主要包括干部审查和干部基本信息更改形成的材料。
第六类:党组、机关党组、党总支和各党支部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涉纪涉法材料。
第九类: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第十类: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其他材料。
第十条 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干部任免材料一般应在任免程序履行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奖惩、培训、考核等其他材料应在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归入本人档案,1年内要进行整理装订。
第十一条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要齐全、对象要明确、手续要完备。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制件,对于确需用复制件的,必须在复制件上注明出处、经办人、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和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公室公章。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认真鉴别,发现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通知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办公室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因年代久远,档案材料缺失无法补充的,须出具组织说明并归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部门及时清理无须归档或重复多余的材料,对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可转有关部门保存;组织不需要保存的,可退给本人;不宜退回本人的,应进行登记,经干部选任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销毁。
第十四条 建立材料归档联系制度,档案管理部门对已掌握的应归档信息,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干部本人沟通,及时收集档案材料。
建立档案材料移交归档登记制度,材料形成部门需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审批表》,经干部选任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