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 增值,根据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及《政府会计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标准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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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类别 |
内 容 |
折旧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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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电器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通信设备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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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设备 |
办公设备;图书档案设备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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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 |
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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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具 |
家 具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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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具及装具 |
用具、装具 |
5年 |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二)办公室负责对所管理资产的选型、购置、验收。
(三)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四)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与财务明细账一致)。
(五)办公室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部门和岗位人员。
(六)办公室岗位人员调动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价、鉴定、移交等事项。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财务室为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二)具体职责为;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与财政部门对接保证数额相等、做到账实相符,账、物、卡一致、负责产权登记证的年检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各使用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经批准后,在政府采购目录中且在规定额度内的固定资产由财务室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经批准后进行采购;符合自采条件的由办公室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固定资产收到后,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验收清单,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金额和供货厂商等事项。办公室和财务室根据发票、合同及验收清单等进行相应的登记和账务处理。
(四)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一)调入部门提出申请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本着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对申请予以批复,并且确定调出部门。
(三)资产调入和调出部门应在办公室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四)办公室和财务室及时进行相应变更登记。
第八条 出租、出借
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阳财资[2011]713号文件)执行,严格执行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
(一)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批。
(二)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局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进行处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资产报废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三)相关固定资产处置后相关票据由资产管理部门交回核算部门进行相应财务处理,各管理部门对该资产进行相应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办公室每年年末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二)固定资产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载明盘点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固定资产账面数,做到账、实物和卡片相符,核对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核算部门需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说明原因和责任,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