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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政协机关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2-13 10:58:00 信息来源:
 

阳泉市政协机关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机关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防控能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市政协机关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根据省纪委、市纪委工作安排,结合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及时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特制定市政协机关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规范权力运行,全面排查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廉政风险的问题,以台账管理做好对机关各室、委廉政风险的评估,以制度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特别是加强对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推动形成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章  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监督制约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努力形成监督整体合力,进一步规范“人权、财权、物权、事权”,实现权力可控、在控。

第四条  监督的主要对象:市政协机关党政干部(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第五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廉政建设和廉政自律、廉政从业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3.个人在提高纪律意识、规矩意识、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守国家秘密、做好“八小时”以外监督等的执行情况;

4.各室、委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对廉政风险点开展工作的情况;

5.市政协机关意识形态制度的执行情况;

6.“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

7.市政协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8.机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9.市政协机关党员干部的廉政思想建设情况;

10.市政协其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盲区的及时发现补充,强化管理。

    第六条  监督的主要方法:

    1.利用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会、意识形态工作推进会等,掌握党员干部自我批评中暴露的缺点和不足;

    2.利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发现干部存在的不足;

3.利用信访举报等群众监督的方式,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

4.通过政协委员对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

5.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对市政协机关日常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切实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经常组织开展纪律检查。各室、委(财务、人事科室)负责人从上自下对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梳理,对各自权力运行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根据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全面查找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完善并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作为机关干部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机关党组(扩大)会议、秘书长(扩大)会议、机关全体干部会议、机关“每周一学”集体学习活动,通过微信工作群、阳泉政协网站、阳泉政协公众号等线上平台以及学习强国、三晋先锋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强化理论学习,树牢底线红线意识。

第九条  针对干部政治思想实际,通过培训、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增强机关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  

第十条  经常性的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通过开展经常性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严守制度、坚持原则意识,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实行预警报告制度。预警报告制度是指通过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督察、明察暗访等途径,对机关干部工作中、生活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问题向纪检组或领导所做的反映和汇报。通过全面的预警报告制度,强化廉政教育成果,健全监督制约制度,促进机关干部在科学、规范、廉洁中行使权力。

第十二条  凡是在重大事项运行及检查监督过程中,出现或发现违反国家政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的组织纪律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都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相关规定,就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请示汇报,市政协机关党组领导班子切实担负起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如实、准确地向市政协党组请示报告、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主要负责同志是向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请示报告要亲自研究部署、审定把关,分管负责同志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领域的请示报告工作具体负责。政协党组对不履行请示报告职责,请示报告不及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瞒糊弄等情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十三条  健全评价激励机制,对廉洁自律的机关干部,引导他们强化正确行为,将廉洁潜能转化为工作效能。对存在问题的机关干部,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下发廉政风险警示提醒书、廉政风险诫勉谈话责令改正书,及时提醒、诫勉、限期改正。

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严格监管,纠正偏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关于党纪、政纪建设、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规,不及时传达,不认真组织学习,不研究部署,不贯彻实施的;

2.分管领导对干部廉政情况不经常了解掌握,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不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的;

    3.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认真对待,以种种名目、理由,予以搪塞、逃避、拒绝或不予执行的;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失查,致使出现违纪违法倾向,或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规、政策,违反岗位职责弄虚作假的;

    6.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存有廉政风险行为的,并经查实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导改正错误;责令写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对出现廉政风险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以及受到廉政风险预警后未及时改正的,给予严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发现违规、违纪和存在廉政风险问题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