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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 推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建议           ★★★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 推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 推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  程祯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11起施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市有相当部分企业迟迟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甚至连许多国有企业也未引起应有的重视。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为例,截止20081月底,大部分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县(区)属国有企业的情况更加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大致有三:

一是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企业和劳动者普遍存在着“一进国企门,一辈子是国企人”的思想,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一事,“说时重要,干时次要,忙时不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是新招人员的事,旧有人员订不订无所谓。有的甚至说,订合同是走形式,过去没订过,谁也没说咱不是国企人,现在不订,谁敢不认咱是企业的人。

二是用工者有顾虑。一些企业领导人认为,不订劳动合同,不想办的事就不办,不想花的钱就不花,不想用的人就一句话打发了;一订立劳动合同就有了束绑,不想办的事还得办,不想花的钱还得花,不想用的人一句话还打发不走;一旦约定不能兑现,企业就会乱套。

三是劳动者有想法。一些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劳动者尽管没活干、没钱挣、没上保险,也愿维持现状、苦熬硬等,大都说,再破的袍子也比衣裳大,再穷咱也是国企的人,到头来,不怕政府不给买单。

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劳动用工制度并未有根本性的改变,从而使国有企业沉积了许多问题。对企业而言,不仅背上了冗员多的沉重包袱,而且“铁饭碗、铁待遇、铁身份”根深蒂固;不仅要以人设岗,按仙修庙,三人营生五人干,效率低下成本高,而且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有攀比没竞争,缺乏激励和活力;不仅成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痼疾,而且成了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障碍。对职工而言,在一些困难企业甚至是特困企业,一方面长期下岗,在外面打工,同时,又不愿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们普遍认为不管现在如何,国有企业迟早要给大家补交各种保险,甚至还可以补发一些生活费,在没有找到稳定的就业单位之前,不愿和国企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上,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按有关政策对国企职工,企业或政府也都补交了各种社会保险,有的还发放了生活费。因此,国有企业职工并不寄希望于通过改革改变待遇,而更愿意维持现状。在现行劳动用工制度下,职工是不支持改革的,特别是对非国有化改革更是强烈反对。一些已改制企业的职工,也有种上当的感觉,心里感到很不平衡。

现行劳动用工状况如果持续下去,一方面,使国企改革难以推进,企业负担越来越重,改革成本越来越大。另一方面,许多职工长期下岗一直没有一个稳定的职业,实际的就业岗位由于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不稳定。有劳动关系单位的由于实际没有就业岗位,不保险,严重影响了职工的收入增长和生活改善。

今年起,《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正是为企业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提供了极好机遇。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有利于以事设岗,以岗用人,解脱旧用工制度的桎梏,合理卸载冗员包袱,又有利于充分尊重劳动,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既有利于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体系,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

为使《劳动合同法》切实得到贯彻落实,针对目前现状,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开展专门培训、专题研讨、深入企业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在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广泛宣传和普及《劳动合同法》,使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彻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形成知法懂法、执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力度。全社会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等应积极组织开展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的专项执法巡查或检查,加强劳动合同限期完成订立的监督检查,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严格把好劳动合同审核鉴证关。应大力强调劳动合同的“唯一性”,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间范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杜绝多头订立劳动合同。对多头订立劳动合同的,必须令其作出唯一选择,这样就可以在实现全社会公平用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劳动者按市场规律合理流动的机制,以保障企业的权益。

四、激活企业依法用工,按法办事的积极性。尤其国有企业,应把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作为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应集中时间和精力,对工作岗位和使用人员进行彻底清理,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与新录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和与存续劳动关系人员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对富余人员区别情况分类进行妥善安置,使用工行为步入依法规范之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