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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吸纳工商联参与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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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吸纳工商联参与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阳泉市工商业联合会 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工会组织、雇主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途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三方机制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形式。2001年8月,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组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002年8月,三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以此为标志,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正式建立。但是当前这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亟需完善。主要是,在建立的三方协商机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劳方,其代表性和执行力比较强,而中企联作为企业方代表性很不完整,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对此提出了意见。鉴于此,不少省市在企业类型多元,单一的雇主组织不能代表企业、不能充分反映企业意见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对雇主组织代表做了变通,实行了三方四家(或五家、六家)协调机制,把当地的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外企协会等共同作为企业方代表,效果很好,得到了广大非公有制企业的认同和欢迎。 山西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目前省级三方会议由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三方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民营企业协会、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省工商联8个成员单位组成。全省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工作上的密切配合,对于确保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我省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立九年来,协调委员会推动出台了我省一批重要劳动关系法规政策,推进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使得目前我省劳动合同签订率接近90%,集体合同覆盖率达89%。同时加大了我省最低工资制度执行力度,2004年、2006年经省三方协商并报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批准,两次调整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2005年,三方按照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专项大检查,使93%的在岗职工的最低劳动报酬得到保障。 我市的三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调整于2005年,目前只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企业家协会等7家组成,没有吸纳工商联参与。我们认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非公有制经济有关政策和在协调非公有制经济有关工作时,要吸收工商联参加。构建和完善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应积极吸纳工商联参加。 一、现行三方机制中的雇主组织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代表性不充分。据统计,2007年,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4951个,从业人员46993人;私营企业4607个,从业人员56506人。民营经济占到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34.21%,上交税金完成15.64亿元,已经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要求能够有充分代表其群体利益的雇主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上发挥作用。而其他部门和协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性不充分。 二、工商联是主要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民团体,与工会协商劳资关系有历史渊源。1952年政务院第147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规定,工商业联合会是各类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并与工会协商有关劳资关系等问题,是工商业联合会的基本任务之一。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中央2006年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和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在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工商联既要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又要与工会等人民团体密切配合,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多年来,工商联一直按照中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开展工作,其重要作用已经获得了广大非公有制企业的认同。 三、工商联是会员众多、组织网络健全的人民团体,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目前,全市工商联已发展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2780个。一大批各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和代表人士加入了工商联组织,他们经济实力强,社会地位高,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市联下属平定县、盂县、郊区、城区、矿区五个基层组织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会,各乡镇(街道)都有工商联分会,再加上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上下贯通、涵盖面广的组织体系。 为了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充分反映不同形态企业的诉求和利益,必须建立能够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当前实际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为使雇主方组织的代表性更加完整、更具代表性,建议在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中,增加工商联作为协调机制的一方,从制度上确立工商联在三方机制中的作用,实现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利益的有效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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