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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退休年龄与工伤保险投保年龄 关系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3-02-17 15:29:00 信息来源:
 

【内容提要】平定县政协委员、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翀阳反映: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作为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社会保险体系,可以有效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然而,在实践中,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与工伤保险的投保年龄之间却存在空档期,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为此,有必要将两个年龄进行统一、理顺。

平定县政协委员、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翀阳反映:20117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在目前的实践中,对于工人的退休年龄,仍然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来执行,即:(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对于工伤保险的投保年龄,一般也是按照退休年龄来认定的。

这样一来,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年龄、工伤保险投保年龄之间可能不能完全一致,导致出现了大量的仍在工作但无法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

1)如有的女性劳动者(工人)已达到50周岁,但是养老保险未达到15年以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只能继续在一线岗位上工作,但同时因达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投保工伤保险;

2)如有的女性劳动者,其身体状况良好,在年满50周岁后仍然发挥余热积极投身一线岗位工作,特别是在家政服务行业、农民工群体更是比比皆是,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导致这一类人群无法投保工伤保险。

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上述情形劳动者的权益有明确的保障,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特殊情形下仍按劳动关系对待,因工作伤亡的,仍按工伤对待。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明确“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然而,从实践来看,两种社会保险存在空档期,会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无法得到维护,且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没有保险基金的赔付,用人单位大量存在推诿、拖延、拒赔、少赔等情况;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会在女性劳动者年满50周岁后予以辞退不再雇佣;如有的用人单位即使继续雇佣女性劳动者,也会无奈的再为其投保一份商业保险。这样一来,女性劳动者在50周岁后丧失了继续服务社会、提供劳动的大量机会,与此同时,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形成了对女性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为此建议:

1、协调养老保险部门和工伤保险部门,对这种情况的发生进行了解、分析、探讨。

2、延长工伤保险投保年龄,与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相一致,避免出现空档期,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用人单位积极聘用50岁以上的女性劳动者、大龄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为他们创造一个平等就业的机会,发挥他们应有的力量,为社会作出贡献。

3、探索新型职工伤害保险模式,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并存的保险体系,以适应多元化的灵活就业新形势,将家政服务、农民工等传统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伤害保障范围,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