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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机关财务及公用资产管理制度            【字体:
市政协机关财务及公用资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机关财务及公用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资金业务必须取得并填写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单位和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主管领导签名。

三、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正确填制记帐凭证,并根据记帐凭证及时登记帐簿,做到日清月结。

四、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五、购置办公用品应先做出计划,报办公厅主任审核批准后购买。

六、办公用品实行采购、保管、领取分离,办公用品购入后,需先办理入库手续,并进行登记盘点,妥善保管,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每月月初、月中定期领取,填写领取单并签字,年底进行公布。

七、凡购买物品每件在8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均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物品到使用年限的要及时造册,经领导批准后,进行清理核销,防止造成帐物不符现象。

八、凡会议室、办公室等配备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在逐一进行登记编号(低值易耗品也要进行登记),并附物品清单,经核对无误后,由所在工作人员与保管员共同签字,贴于门后,便于管理。

九、凡机关购买的小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摄像机、高级照像机,要建立有关档案,责成专人管理。

十、因工作需要,由个人使用保管固定资产物品的,调离本单位时,要及时归还核销。

十一、财物保管工作的要求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用品”两本帐;物资要按类别分品种入库存放,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和物资不受损失;加强安全措施,做到防火、防盗、防腐;按计划采购和供应物资,做到认真负责,件件过目,票货相符,不出差错;严格执行入库、出库、领发审批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年年清点一次,年终写出报告。

十二、召开会议、举行活动、出版刊物等如需经费开支,需事先做出开支预算,经财务室审核后,报秘书长会议或分管主席批准,方可执行,事后应即时做出决算。市政协全委会预算经主席会议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十三、职工出差如需借款时,应征得厅主任和财务部门批准,回来后一周内必须结清。

十四、除旅差费外的任何经济业务往来,都不得超出现金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现金结算限额,超过限额的一律通过转帐支票结算。

十五、购买物品应开回发票,经财务审核无误,并经厅主任批准后予以支付。一般不允许先拿空头支票。

十六、年度的各种报销手续,需于当年12月25日前结清。

十七、有关机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应随时向厅主任报告,并每季度向主席、分管副主席、秘书长汇报一次,每半年向机关职工通报一次,以便得到领导和机关职工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