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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政协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工作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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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政协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阳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四条 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委员围绕祖国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座谈讨论和专题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本委委员积极开展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办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开展各种活动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协商讨论,需对工作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七条 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视情况不定期举行。讨论决定本委年度计划、总结和各种重要事项及活动安排。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的年度计划、总结和提案,须经本委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专题座谈、视察、调查等活动形成的报告,可由参加活动的委员讨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问题报分管主席审定或提请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审议。 本委形成的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第九条 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与中共阳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开展活动;同省和各县区政协对口委员会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十条 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开展各种活动,本委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联络、协调、文秘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社会法制和联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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