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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政协农村委员会工作细则            【字体:
阳泉市政协农村委员会工作细则
 
 

 

阳泉市政协农村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新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我市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气象、土地管理、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农村委员会的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切实履行人民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农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发动委员为我市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农村社会进步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事业等方面的发展做出贡献。

2、广泛联系和团结本委委员和有关人士就经济社会各方面专业化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乡镇企业、土地管理、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座谈讨论,开展专题调查,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解决相关的问题。

3、与市人大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针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可邀请这些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活动或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活动。

4、密切联系政协委员,发挥委员专长和优势,深入广泛地开展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科技咨询、科技讲座和科技服务活动,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文化知识。

5、本委委员每人要固定联系自己所代表界别的5名以上群众,经常了解社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每年每人要反映4条以上有价值的信息。

6.完成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分管副主席交办的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农村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界别的市政协委员组成。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可建立经常性联系。

第六条  农村委员会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均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农村委员会设专职工作人员一名,担负委员会各项活动的组织联络和秘书行政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农村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应作工作总结,并根据要求向常委会或全委会报告。

第九条  农村委员会不定期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本委年度计划、工作总结、重大课题的制定及其它有关工作。会议由驻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必要时举行扩大会议或专题会议。会议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对需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会议须作记录,编发简讯,重要会议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  农村委员会形成的调查视察报告、提案、建议以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原则上须经本委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需与其它专委联办的有关事宜,报秘书长经专委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必要时报分管主席审定或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需以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农村委员会与中共阳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建立经常性对口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农村委员会加强同省和各县(区)政协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组织协作。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