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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市政协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县(区)政协联系的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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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政协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县(区)政协联系的制度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协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县(区)政协的联系,更加切实有效地发挥政协优势,履行政协职能,推动新时期政协工作向前发展,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要经常性地深入到委员所在单位或家中,看望委员,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呼声。每人每年至少要走访30名委员。 第二条 市政协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团体的联系。根据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市政协主席、副主席每人每年至少走访一次民主党派、团体。每逢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夕,市政协主席、副主席要分头走访各民主党派、团体和看望政协委员,带去节日的问候。 第三条 市政协要创造便利条件,及时通报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多方为委员提供信息,使政协委员知情知政。 第四条 密切与参加政协各单位的联系,重大协商、监督活动前,应与成员组织加强联系,做好协调,市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议政事项,要注意吸收各民主党派、团体参与进来,既重视委员的个体作用,又发挥成员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市政协要加强对各县(区)政协的指导与联系。市政协主席、副主席要按照分工,分别加强与各自所联系县(区)政协的经常性联系。每人每半年要至少一次深入到县(区)政协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各县(区)政协的重大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要坚持市政协与各县(区)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的制度。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相互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与各县(区)政协的专委会加强对口联系,联合组织一些视察,调研和联谊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市政协要加强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有信必看,有访必接,耐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督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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