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协阳泉市委员会 >> 章程制度 >> 章程制度 >> 文章正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阳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字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阳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阳泉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阳泉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参照全国政协、山西省政协的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强市富民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意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拟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阳泉市委员会办公厅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市政协其它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加强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主动联系并接受指导,加强与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处理。

第十条  对于优秀提案,对于办理提案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报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如表彰两名提案者以上的联名提案时,应表彰第一提案者。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会期间还可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委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中共阳泉市委、阳泉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重要事务、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案情清楚,言之有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勿用铅笔或圆珠笔。

(四)委员以联名方式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者,参与提出提案的委员应亲笔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后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不予立案,作为意见处理: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委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委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问题已经解决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书写过于潦草字迹难以辩认的;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提案经审查作为意见处理后应及时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及时通知提案者。作为意见处理的提案一般不作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市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承办单位确定后,应按分口交办的原则,及时向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政协阳泉市委员会办公厅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八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阳泉市委有关部门、阳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阳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办理复文。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坚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件件答复,案案办理,要实现提案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在三个月内做出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分管领导和承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者,并抄送提案委员会。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联系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落实。

(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四)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上门走访、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定期联络、情况通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选择重点提案报送主席会议审定后,以主席督办的方式,推动提案的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常委会通过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