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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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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政协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责任原则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精神。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厅、室、委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责任分工 4、市政协党组对市政协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市政协机关党总支协助党组抓好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 5、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对市政协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市政协党组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6、市政协党员副主席,按照分工,对办公厅、研究室、专委会和县处级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7、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厅、室、委正、副主任,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以及分管的科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8、市政协机关各党支部配合有关厅、室、委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各厅、室、委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责任内容 9、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10、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的建设和机关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1、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 12、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重大问题必须按规定如实向上级领导报告。 13、结合业务工作,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不良倾向、苗头,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4、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责任考核 1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16、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及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1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评议,与党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评议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18、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19、对在责任范围内违反《规定》情节较轻,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认真督促其改正。 20、对在责任范围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要支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21、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认真整改的,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22、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23、因不履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受到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党内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恢复党员权利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党内外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24、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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